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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20周年:守护公平,公证在您身边

发布日期:2025-08-28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开启了我国公证事业法治化建设的崭新篇章。遥遥二十载,公证服务已融入千家万户的生活,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值此《公证法》颁布二十周年之际,让我们通过解读其中的关键法条认识公证。

一、什么是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绝非简单的“盖章““认证”,而是有着严谨法定程序和严格审查的法律证明行为活动。

二、哪些事项可以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覆盖了我们生活和经济活动的众多方面,从合同、继承、委托、遗嘱,到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证明,再到保全证据、涉外事务等,可谓包罗万象。

三、公证有哪些法定效力?

(一)证据效力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公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在办理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其法律关系不能形成、变更或消灭。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当事人发往境外使用的某些文书(如结婚证等),必须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才能在境外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20周年宣传片

视频来源:中国公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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